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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售卖减肥食品中含有违禁成份,会怎么判?

发布:2024-07-19 14:40,更新:2024-07-19 14:40

在今年三月刚判的一个关于减肥咖啡的案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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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廖某某经营了一家服装店,面向的都是一些爱美的女性。无意间,廖某某在网络上发现了“YSO Majic”牌减肥咖啡,尽管这款咖啡包装上并没有注明生产厂家、合格证明、配料成分等食品应有信息,可为了减肥她还是决定试一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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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食用减肥咖啡后,食欲有所下降,产生了一定减肥效果,但同时也产生了头晕、乏力、失眠等不良症状。此时,被告人廖某某已经认识到涉案咖啡可能会存在对身体有害的成分。但为了获取利益,廖某某仍然通过网络购进的“YSO Majic”牌减肥咖啡,并依托其经营的某服饰店进行销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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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查,廖某某共计向他人销售减肥咖啡货值3000元。相关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了廖某某的违法行为,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。经相关部门检测,涉案咖啡中含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成分。

法院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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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廖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,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被告人廖某某系自首,且自愿认罪认罚,主动退赃并缴纳罚金,确有悔罪表现,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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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带民事公益susong起诉人要求被告人廖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、xiaochu危险的susong请求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予以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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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院遂以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适用缓刑,并处罚金,同时判处承担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,并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赔礼道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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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刑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】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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